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