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