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实施日常财政监督。对日常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