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