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前,应当就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主体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主体的意见。被监督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