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监督权限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在被监督主体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将有关资料调至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