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监督权限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检查事项。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其他部门可以利用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