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