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量标志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