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量标志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测绘单位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