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测绘单位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