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量标志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公益性事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