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公益性事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