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量标志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