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已修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