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