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驻黔的中央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二)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三)省直属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工所在地在贵阳市的企业。

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市、州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经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