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
(五)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