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