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出资人、实际经营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