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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