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商场、超市等实际管理劳动者的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之间在联营、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双方作为监管对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