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调整或者变更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应当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民族代表人士充分协商,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