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