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在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倾斜。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乡村以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茅草房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