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Article 20In force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在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倾斜。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乡村以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茅草房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