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水能资源,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优先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