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制定河道整治计划,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对淤积严重以及影响防洪排涝、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

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交通、渔业等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