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第九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制定河道整治计划,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对淤积严重以及影响防洪排涝、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交通、渔业等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