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第十条已修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设置航道、调整航道技术等级,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有权机关批准和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