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第八条已修改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