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