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第七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