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