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