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