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