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占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