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必须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