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环境用水的需要,统一制定和实施水量、水质调度方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