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