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河道内禁止采用圈圩方式从事水产养殖。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禁止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