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河道内禁止采用圈圩方式从事水产养殖。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禁止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