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等各类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管理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