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河道的任何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