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堤防、防汛通道、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各五至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