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河道的任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