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河道划分为市管河道、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分别由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管河道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镇村河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