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区民族事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