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把适应本地区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