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民族公民应当维护民族团结,禁止民族歧视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