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本市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职工开斋节放假一天,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不得扣减工资。

本市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放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不得扣减工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