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合理规划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宗教活动。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等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平等协商,征求所在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者对建筑物、构筑物予以重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