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和体育资源的挖掘、整理、传承和保护。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遗迹、街区,有较大影响力的少数民族历史人物纪念馆(堂)、博物馆、墓地,以及有较长历史和较大知名度的老字号民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