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少数民族社会养老事业,合理规划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改善少数民族养老服务条件。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符合少数民族需要的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