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少数民族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对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的子女入学给予帮助和照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